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 李學榮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所為109年度易字第39號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疑義意旨略以:查閱相關書籍仍不知判決書第6頁第2行「益徵」之意,為利聲請人二審答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5條聲明疑義。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及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9號判決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其自不得對該判決聲明疑義,本件聲明疑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