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消小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小字第18號

上訴人 高滄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子玥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庭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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