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紀俊賢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紀俊賢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確定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969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