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郭靜嬛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金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一││107年3月13日│AB0000000│├──┤├──────┼─────┤│二│225,000元│107年4月11日│AB0000000│├──┤├──────┼─────┤│三││107年5月11日│AB0000000│├──┼──────┼──────┼─────┤│四│││AB0000000│├──┤5,000,000元│├─────┤│五│││AB0000000│├──┼──────┤107年7月11日├─────┤│六│9,000,000元││AB0000000│├──┼──────┤├─────┤│七│1,500,000元││A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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