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737號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藍仁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捌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