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20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8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7
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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