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711號
原   告  曾潔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英碩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
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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