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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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041號債權人有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章 債務人 吳添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2004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9年8月7日│98,955元│99年8月9日│AD0000000│├──┼─────────┼───────────┼───────────┼───────────┤│002│99年8月14日│98,955元│99年8月19日│AD0000000│├──┼─────────┼───────────┼───────────┼───────────┤│003│99年9月14日│60,000元│99年9月28日│AD0000000│├──┼─────────┼───────────┼───────────┼───────────┤│004│99年9月21日│70,000元│99年9月28日│AD0000000│├──┼─────────┼───────────┼───────────┼───────────┤│005│99年10月2日│91,404元│99年10月4日│AD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2004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9年8月21日│76,568元│99年8月23日│AZ0000000│├──┼─────────┼───────────┼───────────┼───────────┤│002│99年8月28日│76,568元│99年8月30日│AZ0000000│├──┼─────────┼───────────┼───────────┼───────────┤│003│99年9月11日│250,000元│99年9月28日│AZ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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