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76號原告 張庭芝 原告與貴族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60,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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