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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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洣婕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2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洣婕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等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陳增壽 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