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60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田宜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60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