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六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陳玉坤 當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