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接到最高法院更㈣審發回判決書及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之傳票通知,該傳票上之審理法官為黃日隆,因黃日隆法官曾於本院八十五年度上重訴字第廿七號審理時判處聲請人極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得以聲請法官迴避,因予聲請黃日隆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謂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應自行迴避者,係指對於當事人所聲明不服之裁判,曾經參與,按其性質,不得再就此項不服案件執行裁判職務而言。至推事曾參與第二審之裁判,經上級審發回更審後,再行參與,其前後所參與者,均為第二審之裁判,與曾參與當事人不服之第一審裁判,而再參與其不服之第二審裁判者不同,自不在應自行迴避之列。最高法院廿九年上字第三二七六號著有判例,經查本院法黃日隆參與審理聲請人所犯之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均為第二審之裁判,依照上開判例意旨,並不須迴避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