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23號聲請人全達貨櫃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育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0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7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喬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3月5日│28,350元│NJ0000000││││龍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