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99號上訴人 詹蔡秀玉
詹政儒 詹佳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沿修 間因民國100年度重訴字第69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玖佰玖拾玖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玖仟元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仕萱計算式:
【153,364,475(土地鑑定價格)*7,782/10,000(上訴人應有部分)+976,776(建物鑑定價格)*2/3(上訴人應有部分)=119,999,418;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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