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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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原告 廖富男 被告 廖文川
劉敏惠 杜正文 廖文圳 廖姚粧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2697號偽造文書案件(嗣廖文川、杜正文部分,經本院裁定改以100年度簡字3917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洪英花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