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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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庚○○保證人乙○○債權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周民祖 債權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己○○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1司執消債更47號函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本件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權人計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三人,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則有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示不同意,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則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意及視為同意人數合計為2位,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全體債權人3位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合計為69.78%,亦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半數,有更生方案、陳報狀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依本條例第
60條第2項之規定,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又債務人目前並無工作所得,僅有女兒、弟弟及前夫每月給付扶養費維生,其更生方案顯無履行之可能,惟其徵得任職於金鼎工業社之乙○○擔任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審酌保證人乙○○有固定之薪資收入,有其薪資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以其薪資收入應足以確保每月更生方案之履行。此外,本件復查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第1-72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5,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1.82%││5.債務總金額:1,649,532元。││6.清償總金額:360,000元。││7.保證人:乙○○住屏東縣○○鄉○○村○○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金額│├──┼────────────┼─────┼──────┼─────┤│1│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83,522│557│40,104│├──┼────────────┼─────┼──────┼─────┤│2│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967,370│2,932│211,104│├──┼────────────┼─────┼──────┼─────┤│3│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498,640│1,511│108,792│││公司││││├──┼────────────┼─────┼──────┼─────┤││總計│1,649,532│5,000│3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