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湘蘋 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保證人 仇豔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頁),其於103年11月5日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卷二第69頁背面),條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第1-30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以下同)5,130元(預估以104年1月為第1期,106年6月即第30期為大女兒二技畢業)、第31-54期每期清償3,330元(108年6月即第54期為小女兒二技畢業)、第55-72期每期清償11,330元,合計清償6年72期,共437,760元,清償成數5.1761%(算式:5,130×30+3,330×24+11,330×18=437,760;437,760÷8,457,401=5.1761%),另由甲○○擔任保證人,擔保範圍為部分金額即437,760。該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依照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於文到後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惟未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同意,而未能可決,此有債權表、本院函、本院公告、公所公告、送達證書、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64-168頁、卷二第90-119頁)。
三、次查,債務人現受僱於甲○○擔任私人助理,有甲○○提出之在職證明在卷可參(見卷一第229頁),可證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437,760元,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186,120元(見本院卷二第16、68頁)。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除有每月薪資所得收入外,名下並無其他財產,此有101、10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49-153頁)。另有保單解約金26,345元,有卷附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23日(103)南壽保單字第C1009號函可佐(見卷一第143-144頁),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30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佐(見卷一第212-213頁),惟債務人已將保單解約金提列為清償金額納入增加還款。
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自今年4月起擔任甲○○私人助理,協助處理社區事宜、報表製作、廠商聯繫及競選事宜,每月領有固定薪資為23,000元,此外無其他三節獎金或津貼,提出甲○○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卷一第229頁、卷二第64-67頁訊問筆錄),此外並由甲○○擔任保證人,而甲○○確有相當資力,除有薪資收入外,名下所有之不動產及股票現值應足以擔保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亦有卷附10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可佐(見卷二第70-81頁)。另債務人到院訊問表示,兩名未成年子女現每月分別領有5,900元、5,900元低收入戶學生生活補助,若長女二技畢業後兩名子女補助皆會被取消(見卷一第145-146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5月23日北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長女預計106年6月畢業、次女預計108年6月畢業,故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1期至第30期每月可得支配所得數額為元(23,000+5,900+5,900=34,800),待長女畢業後,第31期至第72期每月可支配所得數額為23,000元。
(三)債務人現租屋於新北市○○區0000000000000號卷第24頁之租約),其提列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30,000元(不包含扶養費用),本院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0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為12,439元;惟內政部所公布之最低生活費用,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00分之60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中段定有明文;依前開生活費用標準為說明,本院審視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其個人消費性支出有房租4,000元(分攤後其餘計入扶養費)、膳食交通費5,000元、水電瓦斯費800元、電話網路費800元、通訊費700元、醫療費600元(見103年消債更字第37號卷內之水電瓦斯費、手機費等繳費單據,本院卷一第223-224頁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單據),另就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列18,000元,現就讀五專之未成年子女乙○○(00年0月00日生,見卷一第148頁戶籍謄本,見卷二第63頁學生證)之扶養費10,000元,現就讀五專之未成年子女丙○○(00年0月00日生,見卷一第147頁戶籍謄本,見卷二第63頁學生證)之扶養費8,000元(見卷二第66頁訊問筆錄,債務人表示小女兒扶養費8,000元),債務人陳稱與前配偶離婚後即獨自扶養子女,故上開個人消費性支出共30,000元低於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之標準(12,439×3=37,317),且核其所列支出名目均為生活所必需,金額亦為節約,無奢侈、浪費之情事。
(四)承上,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後之金額(34,800-30,000=4,800)加上保單解約金提出九成每月攤還330元(26,345×0.9÷72=330),每月清償5,130元,並於兩名子女二技畢業後,分階段將扶養費加計至每月清償金額中。綜上,債務人以104年1月為第1期,第1-30期每期清償5,130元(104年1月至106年6月,收入34,800-個人支出12,000-扶養費18,000+保單解約金330=5,130),第31-54期每期清償3,330元(106年7月至108年6月,收入23,000-12,000-扶養費8,000+保單解約金330=3,330),第55-72期每期清償11,330元(23,000-12,000+保單解約金330=11,330),足見,債務人願以簡約之方式維持生活,並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加上保單解約金提出九成於72期各期攤還增加還款,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方案之決心,並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五)次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復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堪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債務人業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丁○○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37,760元││2.總清償比例:5.1761%││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30期清償5,130元,第31-54期清償3,330元,第55-72期清償11,33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4.甲○○為本件更生方案保證人,擔保範圍為更生方案全部清償金額437,76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總分配金額│第1-30期│第31-54期│第55-72期││││││每期分配│每期分配金│每期分配金││││││金額│額│額│├──┼────────┼─────┼─────┼────┼─────┼─────┤│1│富邦資產管理股份│339,568│17,576│206│134│455│││有限公司││││││├──┼────────┼─────┼─────┼────┼─────┼─────┤│2│元大國際資產管理│573,297│29,674│348│226│768│││股份有限公司││││││├──┼────────┼─────┼─────┼────┼─────┼─────┤│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628,487│84,291│988│641│2,182│││股份有限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19,087│88,981│1,043│677│2,303│││股份有限公司││││││├──┼────────┼─────┼─────┼────┼─────┼─────┤│5│萬榮行銷股份有限│345,368│17,876│209│136│463│││公司││││││├──┼────────┼─────┼─────┼────┼─────┼─────┤│6│ 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269,662│13,958│164│106│361│││股份有限公司││││││├──┼────────┼─────┼─────┼────┼─────┼─────┤│7│滙誠第二資產管理│339,916│17,594│206│134│455│││股份有限公司││││││├──┼────────┼─────┼─────┼────┼─────┼─────┤│8│大眾商業銀行股份│337,522│17,470│205│133│452│││有限公司││││││├──┼────────┼─────┼─────┼────┼─────┼─────┤│9│玉山商業銀行股份│590,695│30,575│358│233│791│││有限公司││││││├──┼────────┼─────┼─────┼────┼─────┼─────┤│10│永豐商業銀行股份│776,523│40,193│471│306│1,040│││有限公司││││││├──┼────────┼─────┼─────┼────┼─────┼─────┤│11│台灣新光商業銀行│380,896│19,715│231│150│510│││股份有限公司││││││├──┼────────┼─────┼─────┼────┼─────┼─────┤│1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342,376│17,722│208│135│459│││股份有限公司││││││├──┼────────┼─────┼─────┼────┼─────┼─────┤│13│新光行銷股份有限│138,548│7,171│84│55│186│││公司││││││├──┼────────┼─────┼─────┼────┼─────┼─────┤│1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675,456│34,964│409│264│905│││有限公司││││││├──┴────────┴─────┴─────┴────┴─────┴─────┤│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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