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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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 李柏汶 被告 施凱馨
施欣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92,097元【土地價額依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0元計算,共2,880,000元(計算式:16000×〈23+80+1+63+13〉=0000000),建物價額依起訴時之課稅現值392,300元計算,加計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或返還之金額1,419,797元,合計為4,692,09
7元(計算式:0000000+392300+00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