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債務人 潘仲輝
金馬計程車行即 陳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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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