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

原告 施淑美 住○○市○○區○○路000巷0號之00被告車友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賢

被告卡爾博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庭芳

被告 黃政方

陳玟融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青芬

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彰均

訴訟代理人 郭運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因疾病,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在台南新樓醫院施行手術,有正當理由未到庭,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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