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8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8629號聲請人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USTIKOSAR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