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審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96年11月30日、96年2月4日、96年2四5日分別竊取其母甲○○所有之數位相機、現金三千元及胞妹丙○○之手錶、電腦螢幕、主機及筆記型電腦等物,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查被告業於96年8月12日下午14時16分因病在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可稽,並經本院向該院查證屬實,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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