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吳為平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