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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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495號聲請人 廖好 受選任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關於被繼承人「 賴富田 」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文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