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00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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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昌邑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393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3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