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00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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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昌邑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393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3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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