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6號抗告人 楊忠群
李權峯 吳愛治 李增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孫安妮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以110年度補字第9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其聲請。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2條前段、第49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聲明不服,應依抗告程序為之,故當事人對於裁定,如於抗告期間內以書狀向法院表示不服之意旨,縱該書狀內未用抗告名稱,仍應以提起抗告論(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41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抗告人對於系爭裁定,於抗告期間內之111年4月15日提出「聲請退回民事訴訟費狀」向本院聲明不服,雖該書狀未用抗告名稱,惟依上開說明,仍以提起抗告論。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