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醫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字第9號

原告 鄭品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甯之美診所(偽妝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481號裁定命其於裁定收受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該裁定並於民國114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 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