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35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梁鈞則

選任辯護人余柏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梁鈞則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具狀坦承犯行,經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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