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35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梁鈞則
選任辯護人余柏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梁鈞則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具狀坦承犯行,經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