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5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前於民國97年2月8日遷徙他址,不知法院傳喚而未到庭,非刻意逃匿,今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且家中尚有年邁父親、年幼子女與待產妻子,被告就所涉犯罪事實均已詳為陳述,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茲以被告前曾於96年12月23日經通緝到案,當知有刑事案件在法院繫屬中,經交保後,再經本院依所陳報新址傳喚、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被告到庭,其逃亡之事實,至為灼然,前項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並未消滅,被告以其家庭狀況聲請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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