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74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9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9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9月22日起至145年9月21日止共5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5年9月22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95年9月26日邀同訴外人 溫方 如為共同借款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63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9月26日起至115年9月26日止,共分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並約定利息自撥款日起按聲請人指數房貸利率機動加年息百分之0.8計算;⑵62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9月26日起至115年9月26日止,共分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並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95計付,嗣後於聲請人指數房貸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聲請人新公告指數房貸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8計付;⑶1,87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9月26日起至114年1月26日止,共分22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並約定利息按郵政儲金匯業局2年期定期儲金加年息百分之0.875機動調整計算。上開三筆借款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8月26日起即未依約攤還上開三筆借款之本息,尚欠⑴本金1,575,007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⑵本金601,211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⑶本金1,800,019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四)依約定上開三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三仟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特別條款約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12月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57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鎮○○○段││337│建│││77.04│全部││├─┼───┼────┼─────┼─────┼────────┼─┼──┼──┼───────┼─────┼───────┤│2│新竹縣○○○鎮○○○段││342│建│││181.89│12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7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7│新竹縣○○鎮○○○段│住家用、│4│4│4│1││││││││1│陽台等四│1│平│全部│││││荳子埔72之6│337地號│鋼筋混凝│8│7│7│8││││││││6│項│3│方││││││號││土造、4│.│.│.│.││││││││2││.│公││││││││層│5│6│6│9││││││││.││4│尺│││││││││2│1│1│3││││││││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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