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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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974號上訴人 余盈佩
余庭蓉 余亭璇 被上訴人余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鎧丞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8974號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2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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