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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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
二、債務人洪○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