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33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之竊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銅導線參截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扣案之銅導線3截,為被告甲○○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已據其於偵查中供承甚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電業法第106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業法第106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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