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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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6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秀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毒偵字第154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年度易緝字第13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潘秀鷹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觀之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明。查本件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紀錄,並於96年
1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查,其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00年4月4日12時許,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5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依上揭法文規定,自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其於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猶不能斷絕毒癮而再行施用,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惟其施用毒品僅屬自殘行為,對於他人之法益尚無直接之侵害,且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表悔意,態度尚佳,另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1545號被告潘秀鷹女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屏東市○○里○○路688巷46弄43號居屏東縣九如鄉○○村○○路68巷菜園工寮內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秀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6年1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4月4日12時許,在屏東縣鹽埔鄉洛陽村某寺廟前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6日23時30分許,在屏東縣麟洛鄉○○路「蘋果」超商處,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復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潘秀鷹於警詢中之自│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白│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被告尿液編號為00000000│││局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3│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被告經警採尿送驗,檢出│││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1│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紙│有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檢察官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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