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436號債權人 杜瑞傑 即瑞展實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利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利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兩造簽署之系爭工程合約書或協議書或類此之書面。
三、系爭工程之報價單或估價單。
四、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債務人驗收合格(無瑕疵、且符合約定之品質)之書面證明書。
五、000050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具狀陳明:
1、系爭工程約定總價若干?工程施工期間起訖為何?究係約定以日曆天或工作天計算?
2、系爭工程完工前、完工後,是否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等?若是,請提出上開兩項執照影本。
3、債務人拒付之請求金額,究係全部之工程款?亦或只是工程尾款?
4、債務人拒付工程款之原因,究係是單純拖欠?或是主張工程有瑕疵,要求減少報酬?亦或是主張工程遲延完工,要求按日扣減違約金?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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