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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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環華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