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5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月8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329元,應徵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規定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