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7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示之票據,因票據遺失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
1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江玫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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