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399號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玉膳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5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玉膳實業有限公司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甲○○部分另行判決)。
二、按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後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玉膳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因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業經主管被機關即台北市政府依公司法第10條第2款前段、第397條第
1項後段、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94年10月3日以府建商字第09406399500號函廢止該公司之登記,此有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商業管理處95年6月2日北市商二字第09533387400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玉膳實業有限公司之法人已不存續。依照上開說明,被告玉膳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後段、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姜麗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