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與4,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9.22│97.12.20│96.09.0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2767號│偵第10號│緩毒偵字第17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94│98年度訴字第192│98年度訴字第36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7.12.30│98.03.31│98.05.14│├───┼────┼────────┼────────┼────────┤││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94│98年度訴字第192│98年度訴字第362││判決││號│號│號││├────┼────────┼────────┼────────┤││判決│98.02.16│98.06.01│98.06.15│││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745號│字第1844號│字第2429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02.0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56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412││││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8.05.14│││├───┼────┼────────┼────────┼────────┤││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362││││判決││號││││├────┼────────┼────────┼────────┤││判決│98.06.15│││││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4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