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併│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科新台幣100000元│(一級)│(二級)│├────────┼────────┼────────┼────────┤│犯罪日期│96年4月間某日起│97.01.27│97.01.27│││至97年5月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偵字│基隆地檢97年毒偵│基隆地檢97年毒偵││年度案號│第2074號│字第708號│字第70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21│97年度訴字第533│97年度訴字第53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7.29│97.07.31│97.07.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21│97年度訴字第533│97年度訴字第533││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97.10.02│97.09.30│97.09.30│││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3127號│字第3194號(編號│字第3194號(編號││││2、3、4、5應執刑│2、3、4、5應執刑││││1年4月)│1年4月)│└────────┴────────┴────────┴────────┘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一級)│(二級)││├────────┼────────┼────────┼────────┤│犯罪日期│97.05.08│97.05.08│97.03.0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毒偵│基隆地檢97年毒偵│基隆地檢97年偵字││年度案號│字第708號│字第708號│第314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533│97年度訴字第533│97年度易字第75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7.31│97.07.31│98.01.08│││││││├───┼────┼────────┼────────┼────────┤││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533│97年度訴字第533│97年度易字第752││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97.09.30│97.09.30│98.02.13│││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3194號(編號│字第3194號(編號│字第1267號│││2、3、4、5應執刑│2、3、4、5應執刑││││1年4月)│1年4月)││└────────┴────────┴────────┴────────┘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3.03│97.03.0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偵字│基隆地檢97年偵字│││年度案號│第3140號│第314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752│97年度易字第75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1.08│98.01.08││││││││├───┼────┼────────┼────────┼────────┤││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752│97年度易字第752│││確定││號│號│││判決├────┼────────┼────────┼────────┤││判決│││││││98.02.13│98.02.13││││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1267號│字第1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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