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志騰 即 陳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以後之利息利率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部分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