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24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被告丁○○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2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