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親字第13號原告甲○○被告原告於九十二年六月
未辦出生兼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063條提起推定為原告與被告乙○○婚生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前已依民法第1063條提起推定為原告與被告乙○○婚生女暫名 羅玉安 之否認子女之訴,業經本院以93年12月21日93年度親字第26號判決原告勝訴即「確認被告羅玉安非被告甲○○(即本件原告)自原告(即本件被告乙○○)受胎所生之女」,並於94年1月18日確定,該判決既判力及於兩造當事人,確認對象即法律關係原因事實同一,則本件參照民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53規定,應認本件已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長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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