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簡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基簡字第634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於支付命令程序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6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不足額之部分。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3年10月11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