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524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麗娟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月16日出境未歸,並已於108年7月10日經該管戶籍機關逕為遷出國外之除戶登記,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足憑。從而,本件關於相對人之通知書,均應於外國為送達,依首開規定,本院自得依法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