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391號

原告 陳畇睿

訴訟代理人 鄭宇睿

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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