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兼具保人康美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美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美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
7年度審訴字第976號),於偵查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並由受刑人如數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其後,受刑人前開毒品案件經判決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在案。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受刑人到署執行,然受刑人並未到署執行,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遂囑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拘提受刑人到署執行,然拘提無著等情,有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卷內所附之桃園地檢署傳喚受刑人到署執行之送達證書2紙、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拘票及報告書各2紙暨本院卷內所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記錄表各1份等件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要可認定其確有逃匿之事實甚明。從而,本件聲請即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自應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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