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給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 陳紅如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被告 吳浴沂 訴訟代理人 謝晰叡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高雪琴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給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 陳紅如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被告 吳浴沂 訴訟代理人 謝晰叡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高雪琴